根据劳动法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据以上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费支付规则】 1)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实际工作时间可超8小时或40小时; 2)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支付1.5倍工资; 3)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正常工作; 4)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支付3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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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依法对单位处以罚款。
加班一般是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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