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补贴的计算原则如下: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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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的补偿原则如下:应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征收农用地的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的综合地价确定;农用以外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老人高龄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发放对象的年龄实行分类分档发放。高龄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因此各地发放的具体数额会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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