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看约定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述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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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是可以拒绝履行担保的,在以下情形可以拒绝: 1、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3、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等等。
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但要看具体情形: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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