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是中国大陆地区推行的一项旨在解决城市特困人口住房问题的保障措施。 据cctv报道,曾经有一家人在北京租住过每月67元、面积为35平米的廉租房。 中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以廉租房政策推广较好的上海为例,2003年4月,廉租住房的认定标准由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提高到人均6平方米以下。2003年12月,认定标准再一次上调到7平方米以下,同时把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的老劳模和重点优抚对象也纳入了廉租住房的解决范围。 与中国的另一项住房保障措施经济适用房相比,在经营方式、目标对象、房源等方面有以下不同:经济适用房房源为新建住房,而廉租房房源多样化,包括新建住房、空置楼盘、改造危房、老旧公房等。廉租房只租不售,而经济适用房用于出售。廉租房面向城市特困人口出租,只收取象征性的房租;而经济适用房通过土地、税收政策扶持、控制建筑标准、限制利润等手段降低建筑成本,面向买不起商品房的城市居民低于市场价格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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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具有的特点是:租赁合同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应该包括租赁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法律规定的其他特点等。
租赁具有以下特点: 1、租赁一般采用融通设备使用权的租赁方式,以达到融通资产的主要目的; 2、租赁设备的使用限于工商业、公共事业和其他事业,排除个人消费用途; 3、租金是融通资金的代价,具有贷款本息的性质; 4、租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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