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嫌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当地检-察院控-告。《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二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第四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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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案件。 二、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 三、侦查。 四、侦查终结。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侦查后,认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一、受理案件。 二、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 三、侦查。 四、侦查终结。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侦查后,认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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