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单位有义务为符合法定要求的员工提供年休假,但单位同时拥有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权力。 对于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单位不安排的,应当支付三倍工资。 2)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需提交书面申请: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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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内休假、休婚丧假或者依法去参加社保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在此期间,劳动者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内相同的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还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方法讨要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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