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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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违约主要表现在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如租赁期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还有租金数额不能超过或小于约定的数额。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的内容有: 1、在租赁关系中,一方要求另一方解除租赁合同的,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没有告知的属于违约行为; 2、租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 3、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构成违约等。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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