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撞上是因工受伤,且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工伤引起的残疾鉴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受伤的劳动者的工伤赔偿由劳动保障部门理赔,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受伤的劳动者的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原告受伤后因遭遇医疗不当,原告可以向医院主张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赔偿或者侵权赔偿。工伤的赔偿包括从劳动者受伤开始的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伤残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原告已经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理赔或者单位的赔偿,原告再向医院主张的赔偿,实际上其主张的赔偿已经包含在工伤赔偿之中。如果原告得到工伤赔偿,又获得医院的赔偿,那么就是“好事两头占”了,不适用“损益相抵”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人身损害的原因既有医疗事故的因素又有其他事故原因的赔偿案件,探讨在这类事故赔偿的“损益相抵”原则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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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受伤,如果是因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算工伤;如果没有发生上述事故或者本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则不能算作工伤。
先找老板协商,主要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交通住宿费、如果是手臂骨折,还可以要求赔付一次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和就业补助金等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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