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名字假合同算《合同诈骗》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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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合同不一定是属于诈骗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形予以确定。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等欺诈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可构成合同诈骗罪,要负刑事责任。
虚假合同可能属于诈骗。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的构成诈骗罪,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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