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属本省户籍的,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服务证》有无第1胎登记或者再生育1胎子女审批;属外省户籍的,应当查验其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对没有《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计划生育服务证》没有第1胎登记、再生育1胎子女审批以及无有效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进行登记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告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使用医疗辅助生育技术助孕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查验其结婚证、身份证和女方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方可施行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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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办理少儿托管中心,在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前须经教育局批准,其经营场所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若申请人经营场所内有自设食堂的,还应当经卫生局审批,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办理上述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个人开办营利性托育机构,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督管局申请注册登记,同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已办理营业执照或取得法人登记证书。 2、拥有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3、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具有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4、拥有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5、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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