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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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是在试用期的,则需要提前三天通知。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员工辞职的,则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情形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了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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