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该劳动债权引发的争议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争议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一并予以解决,由审理破产清算的合议庭直接进行确认,按照“吸收审理”“一裁终局”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张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受理该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债务人直接偿还欠款。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判决债务人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判决生效后,张某可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管理人公示的结果正确,那么就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张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受理该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有争议的劳动债权进行确认。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对争议的债权进行确认,然后由管理人依据最后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进行登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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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有以下几种:第一、协商程序。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第二、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第三、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诉讼程序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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