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而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商品房认购书就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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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下列内容: 1.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 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 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
包括下列内容:1.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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