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满足上述情况,银行可能会到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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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多少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一般的欠款纠纷不会承担刑事责任,银行提起诉讼之后,法院最多判决还款;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欠款人是否属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即信用卡欠了五万元以上,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则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信用卡欠款人有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等行为,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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