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些规定主要体现了破产程序的优先效力,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与某些相关程序的并行和启动关系。破产程序是一种法定的特殊还债程序,因此破产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必然存在某些冲突,但由于破产程序注重对所有债权人达到一种公平清偿的状态,因此法律赋予其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的一种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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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期间公司宣布破产应当中止执行,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公司破产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以破产财产清偿公司债务,破产程序裁定终结后,管理人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在强制执行期间公司宣布破产的,则应当中止执行,然后公司会进入破产程序,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的财产以及债权债务。 公司成立清算组后执行申请人需要向受理破产的法院申报债权。清算结束后清算所得的财产会用来偿还债权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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