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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方式分别有哪些

2023-11-07 08: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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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11-07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中规定了三种方式,即:“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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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一般可分三种情形: 第一、保证人与债权人直接订立保证合同; 第二、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订立保证合同。 第三、由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一般由保证人出具保函。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有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主合同定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盖章、主合同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自然人之间的口头保证合同,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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