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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足以清偿债务而要求退出公司的主要形式需要的原因有哪些

2022-07-07 19: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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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回复

专业分析:

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原因很多: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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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的主要形式是货币出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的价格出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进行估价,可依法转让;但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应进行评估和核实,不可高估或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价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是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向公司补足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比如只能按照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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