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是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解除试用期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言外之意,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依据第40条第3项(即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依据第41条的规定(即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要想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和第40条规定的2种情形共8种情形之一,否则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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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过失性辞退情形或者非过失性辞退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能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单位在试用期的录取条件;严重违纪的;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完成的;或者因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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