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的,保险公司对意外保险的赔付如下: 1、预估损失的大小。保险公司会对投保人的意外损失来预估相应的损失金额。同时会在理赔过程中输入相应的赔款条目,包括保单条款及特别约定所规定的保险金额、免赔额及赔付比例,及被保险人实际赔款金额等。 2、核定个人意外保险需赔付的金额,若是其中有不清楚或者有疑虑的部分,可以进行第二次调查研究,对于存疑案件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进行再次确认方可赔付。 3、若是已经确认所需赔付的意外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将与投保人核对金额的准确性,是否有错漏、遗忘的部分,若是双方皆确认无误,那么保险公司将会在10日之内支付赔款。 4、结案及赔款批单。到结案这一步就是完整的个人意外保险办理过程,在完成理赔金额的支付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就会对资料进行整理及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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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对方还要求赔偿是否合理,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对方在保险公司理赔后,仍然发生了与交通事故直接相关的损失,或者确有重大误解造成理赔不充分的,可以继续要求赔偿; 2、如果事故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无新损失或者重大遗漏问题发生,那么不得再要求新的赔偿,要求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一)一次性给付方式: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1、判决一次性支付方式; 2、判决分期付款方式:需赔偿权利人同意,应当加上法定利息。 (二)继续给付方式: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三)定期金给付方式: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1、适用的赔偿项目:只能适用于: (1)残疾赔偿金; (2)被扶养人生活费; (3)残疾辅助器具费三项; 不适用于: (1)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 (2)死亡赔偿金; (3)精神损害抚慰金。 2、以赔偿义务人提出请求并提供担保为条件;不以赔偿权利人同意为条件。 3、定期金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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