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合同付的加盟费可以要求退款的。 加盟费的定义: 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加盟费成立的条件: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所规定: 1、被特许人(加盟方)交纳加盟费是为了获得特许经营权。加盟费可以说是加盟者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有了这种特许经营资格,加盟者才得以实现资本的积累。 2、特许人首先应有自己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资源,必须对被特许人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 3、被特许人开业后,特许人仍需与其保持密切联系,继续提供支持与帮助,促成其成功经营。 可见,从加盟者的角度来讲,交纳加盟费,需要得到特许人的持续服务这个加盟费才能成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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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加盟费的条件如下:加盟商虽然缴纳了加盟费,但自始至终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资格,无法实现特许人许可的无形财产的使用;加盟商已缴纳加盟费并取得特许经营资格。但经营一定期限后,由于特许人的根本违约,合同终止,加盟费可以作为损失要求特许人赔偿;如果合同解除是因为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向加盟商提供了虚假信息,即加盟商在签订合同并支付加盟费之前被特许人欺。
合同约定退出加盟不退加盟费,一般是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能要求退。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或者说加盟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的持续契约的关系。根据契约,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培训、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供销的方面的无条件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对的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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