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续期间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不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于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违反第一款规定的,且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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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公司是可以设立分公司的,但是只有一级资质的评估公司才能设立,设立的条件如下: 1、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2、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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