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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机构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

2022-04-26 19: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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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26 回复

专业分析: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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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拟任校长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 3、教师及管理人员: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的教师与管理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应有岗位资格;要配备会计和出纳。 4、办学场地: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办学规模的要求相适应。自有校舍应提供房产证明,如系租赁,应有租期在3年以上的有效证明;办学场地应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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