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发掘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抢救性发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开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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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他人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的,应当查找遗失物的遗失人,请其认领。自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关单位收到遗失物的,应当查找遗失物的遗失人,请其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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