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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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作了以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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