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个人原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用扣工资的方法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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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现行的规定是: 当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合同并没有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明确规定,一般以双方协商的结果为准。 2、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合同的解除是由劳动者的过失行为所致,故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辞退的三种解除属于法定特例,除了必须按服务1年给予1个月的经济补偿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外,各有特殊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类的,必须经过培训或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解除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新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合同,还必须支付不少于本人6个月的工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来的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更改合同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况的经济补偿不以12个月的工资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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