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就构成遗弃罪;如果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就不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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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才能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和非罪的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因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无生命、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导致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经过多次教育,拒绝改正,使被害人生活陷入危险境地的;遗弃手段很差等等。
遗弃行为有以下要件构成遗弃罪: 1、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3、主体为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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