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委托行为,是房产所有权人 (委托人)将办理与房产有关的事务,或者实施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 (买卖、出租、抵押等)的权利授与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房产委托行为又称房产授权委托行为。 房产所有权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制定的标准房产委托书,也可以自行起草房产委托书。房产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房产座落位置 (片区、幢、楼、单元)、房产所有权情况、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等。其中,委托权限可以包括:申领 (房地产证)或者办理与该房产有关的其他手续;出卖权;出租权;抵押权 (包括为委托人的债务设定抵押的权利或为受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抵押的权利等);收取租金或支付与该房产有关的各项费用;转委托权等。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授与受托人上述权限中的一项或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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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书的书写要求有以下几点:明确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委托的具体事项书写清楚明了;委托权限要写清楚权限项目;委托的日期书写清楚。满足以上要求后,就可以办理银行贷款或者过户手续。
书写房屋买卖委托书时,一定要写清楚委托人以及被委托人的具体身份信息,一般情况,还需要带双方的身份证。应该要写清楚委托事项书。还要写清楚委托的权限,是一般授权或者是特别授权,并且要写清楚权限的项目。尽量写清楚委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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