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卖方必须是产权单位或个人,开发商作为卖方必须是预售许可证上认可的预售单位。开发商或产权人委托的负责开发或销售工作的中介代理公司或代理人均不能没有开发商签字而与购房者直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分清开发商和中介或代理人的责权范围。根据法规,经过批准的项目开发商对房屋的收款、验收、房屋质量问题、配套设施问题、房屋交付时间等均应负责,若发生纠纷,由项目开发商承担解决;中介或代理人只能代理售楼工作,其他环节可不负责任。所以如果仅仅只和开发商委托的中介——售楼部签合同,所签合同很可能无效。签合同时应注意:第一、开发商签章处应有合法项目开发商的印鉴,而代理商、中介机构只能在“代理人”处签章。第二、不管建设单位或中介挂靠哪个合法开发公司开发或售楼,所签售楼合同必须与开发商直接签订。第三、确保开发商签章处既有开发企业公章又有其法人代表或委托负责人签章,避免合同履行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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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程序是:先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需购买的房屋;然后订立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最后由卖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依法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买方。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因为解除的原因不同流程也不同。一般解除合同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在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出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解除合同。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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