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从法律上来讲是由肇事方承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肇事者赔不起,就要有车主来赔。 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来承担责任。承担的责任也仅限于保险合同规定。 比如,你只买了50万的三责险,现在死了人要赔90万。保险公司最多也就赔交强险+三责险50万,剩下的接近30万还是需要肇事者和车主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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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保险合同都有除外责任,只是对于不同的险种,它的表现形式不太一样,但体现在保险合同中,就是“责任免除”这一条款。一般来说,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或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以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如果投保了有关附加险种的除外);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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