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对一方不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另一方应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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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附加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协议离婚而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的协议。只要夫妻双方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的行为是出自其真实意愿,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那么协议合法有效。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针对夫妻财产,双方经过协商后约定如何分配的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必须是双方平等自愿的真实表示,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该协议必须由双方在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为生效要件,否则是不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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