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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了什么

2022-07-22 18: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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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22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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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是关于商量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定。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本法限定在特定要求和流程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经济补偿的相关内容,规定出现本法第三十八条、本法第三十六条、本法第四十条、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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