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节复核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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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时限;申请时限是指申请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责任重新认定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 (二)申请人条件;申请人是事故各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 (三)受理时限;接到重新认定书,在对原责任认定全面审理以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法规,30天内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的决定。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认定的,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人可以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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