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第11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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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赔偿: 1.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单位辞退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辞退的; 3.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辞退的; 4.劳动者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而被辞退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而被辞退的; 6.劳动者因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辞退的。
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如下: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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