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这在后面还会讲到。 (2)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或者使用权的手续,这里的手续是指过户手续,比如以房产出资的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转让所有权的手续。 资产评估必须找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如资产评估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等)来进行,这些机构对资产评估完后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以新建或新购入的实物作为投资的,也可以不经过评估,但要提供合理作价证明。建筑物以工程决算书为依据,新购物品以发票上的金额为出资额。 (3)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是,国家对于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有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验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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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要求虽然没有特别的规定,但一般存在以下要求:股东数量在五十个以下;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认足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需要验资,因为我国实行认缴制。若是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提供评估报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被高估的,所有设立人对于高估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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