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精神: 月工资=月工资收入÷月基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显然,我们的应出勤天数其实就应该是上面所说的“月计薪天数”,但已经剔除了法定节假日,这是不妥的;而且实际出勤天数也应该加上法定节假日的天数,这样才符合通知精神。 必须明确的是,标准工资是在员工满勤的情况下才能全额享受。满勤包括应该出勤的天数(剔除节假日、公休日)和有资格享受的节假日天数。这里有个小的细节,如果员工是节后首次上班的,显然不享受节假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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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应得工资=当月日工资×应发薪天数(含有薪假期) 1、当月日工资=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包括各种补贴,但不含奖金、加班费)÷当月应出勤天数(含有薪假期)。 2、应发薪天数是指当月实际天数(如31日、30日等)扣除周休息日(如双休日)和缺勤日(请事假或者旷工)的天数。 3、有薪假期:包括法定休假日(国庆、元旦、春节、五一等全年共10天,以及婚假、丧假等有薪假期)。另外,工资的计算也可以用扣除法来计算,其结果应该与上面的计算结果一样。当月应得工资=合同约定月工资总数-缺勤日应扣发的工资数。 1、缺勤日应扣发的工资=当月日工资×(请事假天数+旷工天数) 2、当月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同上。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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