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小孩要办理手续: (1)收养申请书; (2)有无子女申请表(计生办领取); (3)GA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当地县级报刊登查找儿童的公告;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7)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没有结婚的,由收养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尚未结婚的证明; (8)全家合影照、单人照各一张(2寸); (9)收养人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年经济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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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收养法相关规定,收养孩子需要具备四个关键条件。第一,收养人无子女,第二,有条件承担收养孩子的能力,第三,不患有在医学鉴定上不允许收养孩子的疾病,第四,年龄达到三十周岁以上。收养手续,先申领,再审核,审核合格后即可抱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且年满三十周岁。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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