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劳动能力鉴定在实践中通常被称为“评残”,是指劳动者在被确定为工伤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三个档次,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到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省、地(市)、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的医学技术职称,并且由该委员会发给其聘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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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受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资料后,应当对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步审查; 3、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学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 4、下结论,送达当事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职工发生工伤后,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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