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2、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3、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4、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5、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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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者应收集保存以下证据: 1、证人证言; 2、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 3、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收集保存如下证据: 1、家暴的录音及图像、证人证言、行为人的忏悔书等材料; 2、公安局出具的报警记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等证据,相关组织出具的调解记录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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