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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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提出离婚的,孩子的抚养权可以由父母协商。在哺乳期、不满两周岁的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孩子,可由父母商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来判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双方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根据以下原则确认: 一、处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母亲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与子女一起生活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与子女一起生活的情形的可以由父亲抚养。 二、哺乳期后的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有益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 三、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要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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