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女子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如果未满14周岁,不论女子自愿与否,都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 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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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满18周岁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是否算强奸罪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双方都是自愿的,就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如果当事人是已经满了14周岁,但是未满18周岁的女性,只要她精神正常,并且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双方自愿的,不构成强奸行为。强奸罪是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故意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或者是用暴力胁迫等违背妇女意愿的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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