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是一种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根据2015年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就属于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高利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如下:一是性质不同。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虽然放贷者也从中谋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的放贷者则是以牟取暴利为其唯一的目的,放贷者把放贷当做一种商业行为,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标,通常利息畸高,远远超出银行利息。二是规模不同。民间借贷的规模一般较小,其借贷对象一般只针对特定的个人和单位,并且放贷的次数较少。而高利贷则规模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多次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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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优点如下: 1、有利于提高投、融资效率,增大直接融资比重,减轻银行的储蓄及其投资转化压力; 2、可以缓解农村、县域资金供求矛盾; 3、对县域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等等。 缺点如下: 1、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2、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动存在盲目性; 3、民间借贷易引发民事纠纷,影响地方稳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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