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虑了,并且很可能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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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执行的。死亡丧葬费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丧葬费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因此不能执行被执行人的死亡丧葬费。
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公司原始股权执行法院也是可以执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执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是被执行人名下的合法财产,执行法院均有权予以执行,即使该等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公司原始股权,尚在法律所规定的限售期内。但是,公司法等法律关于公司原始股权限售期的规定限制的是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该等原始股权。但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该等原始股权进行拍卖处置,并不受公司法所规定的限售期的限制。因此,即使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公司原始股权还处于限售期内,法院也是可以予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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