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停工留薪期”,在《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3条中有如下描述:“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对于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界定和具体待遇,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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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出现人员受伤事故的处理程序是: 1、将受伤职工送医治疗; 2、进行工伤认定,由其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认定为工伤的,按照认定结论办理工伤赔付。
退休员工出现“工伤事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因为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可以向法院请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为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保护义务的,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本人原因造成损失的,由退休员工自己承担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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