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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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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