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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每天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处以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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