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名持股问题较为复杂。从上海有关规定看,如公司半数以上其它股东明知名义股东未出资,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一般认为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但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因此从你表述的情况看,可认定你姐夫为股东。2、可以作为证实你姐夫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据。3、没有证据证实有违法行为的,不能认定。4、如果你姐夫是国家公务员、上市公司管理人员、上市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法律有明确规定不能持股的人员,持股才是规避法律。否则不能算规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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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实际享有权益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认可; 且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同时得到公司其他半数股东的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就应该予以确认; 或者隐名股东虽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协议,其股东权益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隐名股东的股东权确认要求如下:协议合法,双方认可,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并得到公司其他半数股东的认可;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有合法有效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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