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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改变表决方式、提高表决效率。原来的规定是“面积和人数双过半同意”(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重大事项“双过2/3同意”。二是大幅度降低使用维修基金的表决门槛,即由全体业主的“双过2/3同意”降为经参与表决的业主“双过半同意”即可。三是增加了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规定。
1、一般先由物业公司提出使用方案,然后经过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2、委托中介机构对需要维护的公共设施进行评估和核算;3、报业委会和有关部门同意,调用专项资金,由维修单位维修完后,支付给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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