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的审批程序:(一)用地单位和个人持项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或者最终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同时报有关材料;(二)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材料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三)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征收土地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征地条件的,组织现场踏查,确定具体征地位置、面积;(四)土地补偿方案和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地事务机构组织材料,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五)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征收后,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土地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没有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供地;(六)建设项目竣工后三十日内,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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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 1、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发布征地公告。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此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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