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有关规定是存在的,具体如下: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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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者可以催告其签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故意未签订,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其他。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关于辞职的规定包括:用人单位拒绝签订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拒绝签订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以及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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