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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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拆迁人是否自行实施拆迁,拆迁可分为自拆和托拆。自行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组织拆迁。托拆是指拆迁人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迁。是否达成并履行了安置补偿协议来看,拆迁可分为裁定拆迁、协议拆迁和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是实施城市规划,加快城市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从长远和大局看,是为绝大多数人谋福利的一项民心工程;从短期和局部看,触及了少数人的暂时利益,容易引发一定的社会矛盾。因此,严格依法实施拆迁至关重要。本文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精神,从拆迁人和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拆迁种类、拆迁程序、拆迁安置补偿金额的确定四个方面,说明城市房屋拆迁程序的关键点,只有认真把握了这四个方面,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才可能顺利实施。政府法制机构也应从这四个方面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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